[{"data":1,"prerenderedAt":45},["ShallowReactive",2],{"q-credit_adv_law-25-015":3},{"exam":4,"examName":5,"chapterSlug":6,"question":7,"related":22},"credit_adv_law","進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c1",{"id":8,"exam":4,"session":9,"qno":10,"question":11,"options":12,"answer":17,"chapter":18,"freq":19,"explanation":20,"difficulty":21},"credit_adv_law-25-015","25",15,"甲簽發發票日為 113 年 10 月 20 日之支票壹紙向乙買貨（發票地與付款地均在台北市），乙取得該支票後旋即背書轉讓予丙，嗣後甲於票載發票日將屆前五日以籌款不及為理由，請求丙允許延長一個月付款，丙於 113 年11 月 20 日提示，遭付款行以存款不足理由退票，丙可向下列何人行使追索權？",[13,14,15,16],"甲、乙均不可","甲、乙均可","僅有甲","僅有乙",2,"授信基本法律",1,"支票是見票即付的支付工具，發票地與付款地同在一個直轄市或縣市時，執票人必須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丙手上這張支票發票日是十月二十日，卻拖到十一月二十日才提示，早已逾期。票據法的效果十分明確：執票人不於法定期限內提示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背書人乙因此免責；但發票人是票據的最終付款義務人，縱使提示期限經過仍須負責，丙仍得向甲行使追索權，故答案為僅有甲，選 (C)。丙答應甲延期付款只是票據外的約定，不會改變提示期間的起算，反而讓自己白白丟掉對乙的權利。","hard",[23,26,29,33,37,41],{"id":24,"question":25,"qno":19},"credit_adv_law-23-001","有關銀行法第三十條反面承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27,"question":28,"qno":17},"credit_adv_law-23-002","銀行辦理消費性放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30,"question":31,"qno":32},"credit_adv_law-23-003","依銀行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3,{"id":34,"question":35,"qno":36},"credit_adv_law-23-004","下列何者非屬甲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4,{"id":38,"question":39,"qno":40},"credit_adv_law-23-005","乙銀行為甲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丙公司為甲金融控股公司之關係企業。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乙銀行購買丙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其交易金額不得超過多少？",5,{"id":42,"question":43,"qno":44},"credit_adv_law-23-006","同一業別金融機構合併時，因合併而有逾越法令規定範圍者，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調整；若逾越一般法令之調整期限及逾越銀行法令有關關係人授信或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授信規定者之調整期限，分別為多久？",6,1785170289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