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45},["ShallowReactive",2],{"q-family_trust_s1-5-001":3},{"exam":4,"examName":5,"chapterSlug":6,"question":7,"related":20},"family_trust_s1","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一節","c3",{"id":8,"exam":4,"session":9,"qno":10,"question":11,"options":12,"answer":10,"chapter":17,"freq":10,"explanation":18,"difficulty":19},"family_trust_s1-5-001","5",1,"預立遺囑是重要的財富傳承方式之一，下列相關敘述何者錯誤？",[13,14,15,16],"立遺囑人雖可透過遺囑自由分配遺產，但仍須注意民法特留分限制","遺囑囑咐之遺產分配若侵害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則該遺囑即無效","法定繼承人只要沒有拋棄繼承或發生喪失繼承權情事，即具有繼承權","某繼承人之特留分被侵害，其經過特定的法定程序後將可取得並行使「扣減權」","我國法制基礎篇I(民法)","民法第一二二三條的特留分，是保障法定繼承人最低取得比例的制度，但它的效果不是讓遺囑歸於無效。立遺囑人仍得依第一一八七條在不違反特留分的範圍內自由處分遺產；縱使分配結果侵害了特留分，遺囑本身依舊有效，只是受害的繼承人得依第一二二五條行使扣減權，按不足額向受遺贈人扣減，故(B)把「侵害即無效」當成法律效果並不正確。(A)點出遺囑自由仍受特留分節制，方向無誤；(C)所述繼承權以未拋棄、未依第一一四五條喪失繼承權為前提，符合規定；(D)則正確描述扣減權，須先確認特留分有不足額才能主張。","easy",[21,25,29,33,37,41],{"id":22,"question":23,"qno":24},"family_trust_s1-5-003","A 與其配偶於 1950 年結婚，A 過世後，其於結婚前取得之財產為 500 萬元，其於結婚後取得之財產為 900 萬元，其配偶於婚後取得之財產有 300 萬元，所以配偶可以主張多少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3,{"id":26,"question":27,"qno":28},"family_trust_s1-5-008","下列何者不是民法現行規定「結婚」之法定要件？",8,{"id":30,"question":31,"qno":32},"family_trust_s1-5-009","有關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9,{"id":34,"question":35,"qno":36},"family_trust_s1-5-010","依民法規定，男女未滿幾歲者，不得結婚？",10,{"id":38,"question":39,"qno":40},"family_trust_s1-5-011","依民法有關「特留分」規定，下列何者錯誤？",11,{"id":42,"question":43,"qno":44},"family_trust_s1-5-044","下列何者與民法法定夫妻財產制之規定不符？",44,178517029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