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45},["ShallowReactive",2],{"q-family_trust_s1-5-045":3},{"exam":4,"examName":5,"chapterSlug":6,"question":7,"related":22},"family_trust_s1","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一節","c3",{"id":8,"exam":4,"session":9,"qno":10,"question":11,"options":12,"answer":17,"chapter":18,"freq":19,"explanation":20,"difficulty":21},"family_trust_s1-5-045","5",45,"甲男、乙女結婚多年，就在乙女懷胎 4 個月時，甲男車禍亡故。甲男之父丙因悲哀過度亦隨即病歿。丙之配偶已死亡，其子女除甲男外，尚有甲男之姐丁。丙留有財產土地一筆，丁主張應由其單獨繼承丙之土地，有無理由？",[13,14,15,16],"有理由。因甲男已死亡，應由丁繼承","有理由。因丙死亡時，乙女腹中胎兒尚不具有權利能力","無理由。因乙女之胎兒未出生前，應由乙女繼承","無理由。因乙女之胎兒有代位繼承權",3,"我國法制基礎篇I(民法)",1,"丙死亡時，第一順位繼承人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兒子甲男雖先於丙死亡，但依民法第 1140 條，第一順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原本的應繼分；乙女腹中的胎兒正是甲男的直系血親卑親屬，而依民法第 7 條，胎兒關於個人利益的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只要將來非死產即取得代位繼承地位，並依第 1166 條在出生前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因此丁只能與胎兒共同繼承，主張單獨繼承無理由，答案為 (D)。(A)、(B) 都誤以為胎兒不能繼承；(C) 則搞錯繼承人，乙女對公公丙的遺產本無繼承權。","hard",[23,26,29,33,37,41],{"id":24,"question":25,"qno":19},"family_trust_s1-5-001","預立遺囑是重要的財富傳承方式之一，下列相關敘述何者錯誤？",{"id":27,"question":28,"qno":17},"family_trust_s1-5-003","A 與其配偶於 1950 年結婚，A 過世後，其於結婚前取得之財產為 500 萬元，其於結婚後取得之財產為 900 萬元，其配偶於婚後取得之財產有 300 萬元，所以配偶可以主張多少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id":30,"question":31,"qno":32},"family_trust_s1-5-008","下列何者不是民法現行規定「結婚」之法定要件？",8,{"id":34,"question":35,"qno":36},"family_trust_s1-5-009","有關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9,{"id":38,"question":39,"qno":40},"family_trust_s1-5-010","依民法規定，男女未滿幾歲者，不得結婚？",10,{"id":42,"question":43,"qno":44},"family_trust_s1-5-011","依民法有關「特留分」規定，下列何者錯誤？",11,178517029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