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47},["ShallowReactive",2],{"q-family_trust_s1-6-059":3},{"exam":4,"examName":5,"chapterSlug":6,"question":7,"related":22},"family_trust_s1","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一節","c9",{"id":8,"exam":4,"session":9,"qno":10,"question":11,"options":12,"answer":17,"chapter":18,"freq":19,"explanation":20,"difficulty":21},"family_trust_s1-6-059","6",59,"【案例】陳董事長感覺自己年事已高，有天打完球後跟朋友聊天，才發覺許多球友都已經在規劃資產移轉的議題，還有持續培養接班人。陳董事長配偶已離世，另有 2 名小孩甲君及乙君，皆未婚且每年皆各自申報所得稅（非同一申報戶）。其中，甲君興趣為藝術，自己在外面公司上班；乙君則長期在陳董事長經營的公司歷練，現在為該公司之小主管。陳董事長之前聽說有價證券信託可以協助規劃家族傳承，以及有些保單可作為預留遺產稅源之安排，因此著手安排資產移轉（假定下列選項之保單皆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後所購買，當年度及後續年度死亡給付在新臺幣 3,740 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受益人個人基本所得稅額），請依據上述狀況，回答下列問題：（各小題皆互不關聯）\nC 保單（為人壽保單，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皆為陳董事長，受益人為甲君與乙君）如果符合實質課稅原則，需課徵遺產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3,14,15,16],"陳董事長有 2 位繼承人，因此保險給付得扣除 7,480 萬元後列入遺產總額","陳董事長雖有 2 位繼承人，因此保險給付仍僅得扣除 3,740 萬元後列入遺產總額","甲君及乙君收到該保單之保險理賠，不會再計入甲君及乙君當年度之基本所得稅額","繼承人可選擇列入陳董事長之遺產，或計入甲君及乙君當年度之基本所得稅額等 2 種方式擇一申報",2,"我國家族信託個案研討",1,"同一筆保險給付不能既課遺產稅又計入受益人的基本所得額，否則構成重複課稅；C保單既然被認定符合實質課稅原則而併入陳董事長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甲君與乙君收到的理賠金就不必再計入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C)正確。(A)與(B)混淆了兩套制度：新臺幣三千七百四十萬元是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死亡給付得免予計入受益人基本所得額的額度，屬最低稅負制門檻，並非遺產稅的扣除額，也不會因繼承人有二人就加倍為七千四百八十萬元。(D)錯在課稅方式依法認定，不是由繼承人自由選擇其中一種申報。","hard",[23,27,31,35,39,43],{"id":24,"question":25,"qno":26},"family_trust_s1-5-037","【案例】劉總經理今年 67 歲，去年從一科技上櫃公司總經理職位退休，仍擔任該公司董事，有配偶、長子（在公司歷練）、長女（已出嫁澳洲）及么女（在美國修讀碩士）。劉總經理年輕時協助公司董事長（創辦人）創業，因而持有不少該公司股票，股數可當選一席董事，市價約為新臺幣六億元，殖利率約 5%。另有藝術品收藏約新臺幣三億元，以及銀行流動資金及金融商品投資約二億元。三位子女年幼時已透過每年現金贈與之累積，分別以子女名義幫助他們購置房屋各一戶，夫妻仍共有一戶現在居住房屋。請就本案例情形規劃及回答下列問題：\n劉總個人持有上櫃公司股票想逐步透過信託以三位子女作為受益人，他擔心該等股權無法繼續支持大股東的經營權，該建議劉總採行下列何種信託為宜？",37,{"id":28,"question":29,"qno":30},"family_trust_s1-5-038","【案例】劉總經理今年 67 歲，去年從一科技上櫃公司總經理職位退休，仍擔任該公司董事，有配偶、長子（在公司歷練）、長女（已出嫁澳洲）及么女（在美國修讀碩士）。劉總經理年輕時協助公司董事長（創辦人）創業，因而持有不少該公司股票，股數可當選一席董事，市價約為新臺幣六億元，殖利率約 5%。另有藝術品收藏約新臺幣三億元，以及銀行流動資金及金融商品投資約二億元。三位子女年幼時已透過每年現金贈與之累積，分別以子女名義幫助他們購置房屋各一戶，夫妻仍共有一戶現在居住房屋。請就本案例情形規劃及回答下列問題：\n劉總夫妻希望可共同樂活養老不造成子女負擔，該建議他搭配下列何種信託？",38,{"id":32,"question":33,"qno":34},"family_trust_s1-5-039","【案例】劉總經理今年 67 歲，去年從一科技上櫃公司總經理職位退休，仍擔任該公司董事，有配偶、長子（在公司歷練）、長女（已出嫁澳洲）及么女（在美國修讀碩士）。劉總經理年輕時協助公司董事長（創辦人）創業，因而持有不少該公司股票，股數可當選一席董事，市價約為新臺幣六億元，殖利率約 5%。另有藝術品收藏約新臺幣三億元，以及銀行流動資金及金融商品投資約二億元。三位子女年幼時已透過每年現金贈與之累積，分別以子女名義幫助他們購置房屋各一戶，夫妻仍共有一戶現在居住房屋。請就本案例情形規劃及回答下列問題：\n劉總長女長期定居澳洲，由於澳洲與我國訂有 CRS，下列哪種資產可不須交換訊息？",39,{"id":36,"question":37,"qno":38},"family_trust_s1-5-040","【案例】劉總經理今年 67 歲，去年從一科技上櫃公司總經理職位退休，仍擔任該公司董事，有配偶、長子（在公司歷練）、長女（已出嫁澳洲）及么女（在美國修讀碩士）。劉總經理年輕時協助公司董事長（創辦人）創業，因而持有不少該公司股票，股數可當選一席董事，市價約為新臺幣六億元，殖利率約 5%。另有藝術品收藏約新臺幣三億元，以及銀行流動資金及金融商品投資約二億元。三位子女年幼時已透過每年現金贈與之累積，分別以子女名義幫助他們購置房屋各一戶，夫妻仍共有一戶現在居住房屋。請就本案例情形規劃及回答下列問題：\n劉總為所持股票的公司董事，他今年想做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信託以節省贈與稅，該信託契約應該最晚在何時簽訂，方可達成目的？",40,{"id":40,"question":41,"qno":42},"family_trust_s1-5-057","【案例】王董事長事業有成，名下有現金、不動產及有價證券，有兒女甲君及乙君，其中甲君已，且育有 2 名子女大甲及小甲。乙君與配偶丁君離婚，育有 2 名子女大乙婚（配偶為丙君）及小乙。王董事長想到甲君及乙君皆已分別在家族企業上班，且握有許多家族企業之股票，因此想將資產移轉給四名孫子女（大甲、小甲、大乙及小乙），4 名孫子女皆已成年且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但又擔心資產太早分配給孫子女，會導致其不努力工作，也擔心如果有一天大乙或小乙太早離世，會導致其部分資產會由丁君繼承。請依據上述狀況，回答下列問題：\n如果成立以 4 名孫子女為信託受益人之信託，下列規劃何者正確？",57,{"id":44,"question":45,"qno":46},"family_trust_s1-5-058","【案例】王董事長事業有成，名下有現金、不動產及有價證券，有兒女甲君及乙君，其中甲君已，且育有 2 名子女大甲及小甲。乙君與配偶丁君離婚，育有 2 名子女大乙婚（配偶為丙君）及小乙。王董事長想到甲君及乙君皆已分別在家族企業上班，且握有許多家族企業之股票，因此想將資產移轉給四名孫子女（大甲、小甲、大乙及小乙），4 名孫子女皆已成年且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但又擔心資產太早分配給孫子女，會導致其不努力工作，也擔心如果有一天大乙或小乙太早離世，會導致其部分資產會由丁君繼承。請依據上述狀況，回答下列問題：\n為避免資產太早分配給小乙，會導致其不努力工作，因此成立由小乙擔任信託受益人之信託，且委託人無保留變更受益人及分配、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時，下列信託安排何者錯誤？",58,17851702927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