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45},["ShallowReactive",2],{"q-family_trust_s1-7-009":3},{"exam":4,"examName":5,"chapterSlug":6,"question":7,"related":22},"family_trust_s1","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一節","c3",{"id":8,"exam":4,"session":9,"qno":10,"question":11,"options":12,"answer":17,"chapter":18,"freq":19,"explanation":20,"difficulty":21},"family_trust_s1-7-009","7",9,"甲死亡，未立遺囑，遺有配偶乙及子女丙、丁二人，遺產總額 900 萬元。有關繼承人及其可分得金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3,14,15,16],"乙、丙、丁三人均為繼承人，各分得 300 萬元","乙為配偶，分得 450 萬元；丙、丁各分得 225 萬元","乙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分得 600 萬元；剩下由丙、丁均分各得 150 萬元","丙、丁各分得 450 萬元；乙不得繼承",0,"我國法制基礎篇I(民法)",1,"配偶是當然繼承人，與第一順序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應繼分按人數平均計算，並不另享加成。本案繼承人為配偶乙與子女丙、丁共三人，900 萬 ÷ 3 = 300 萬，三人各得 300 萬元，(A) 正確。(B) 的配偶二分之一，是配偶與第二順序的父母或第三順序的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才適用，本案有子女，用不上。(C) 把配偶誤列為第一順序；配偶不列入順序，而是與各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與子女同列時並無優待。(D) 直接排除配偶繼承權，與民法明顯相違。","easy",[23,26,30,34,37,41],{"id":24,"question":25,"qno":19},"family_trust_s1-5-001","預立遺囑是重要的財富傳承方式之一，下列相關敘述何者錯誤？",{"id":27,"question":28,"qno":29},"family_trust_s1-5-003","A 與其配偶於 1950 年結婚，A 過世後，其於結婚前取得之財產為 500 萬元，其於結婚後取得之財產為 900 萬元，其配偶於婚後取得之財產有 300 萬元，所以配偶可以主張多少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3,{"id":31,"question":32,"qno":33},"family_trust_s1-5-008","下列何者不是民法現行規定「結婚」之法定要件？",8,{"id":35,"question":36,"qno":10},"family_trust_s1-5-009","有關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38,"question":39,"qno":40},"family_trust_s1-5-010","依民法規定，男女未滿幾歲者，不得結婚？",10,{"id":42,"question":43,"qno":44},"family_trust_s1-5-011","依民法有關「特留分」規定，下列何者錯誤？",11,1785170292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