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47},["ShallowReactive",2],{"q-family_trust_s1-7-029":3},{"exam":4,"examName":5,"chapterSlug":6,"question":7,"related":22},"family_trust_s1","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一節","c4",{"id":8,"exam":4,"session":9,"qno":10,"question":11,"options":12,"answer":17,"chapter":18,"freq":19,"explanation":20,"difficulty":21},"family_trust_s1-7-029","7",29,"關於信託成立時受益人是否須已存在，法務部對於信託法之最新解釋為何？",[13,14,15,16],"信託成立時，受益人為自然人者，至少應是胎兒","信託成立時，受益人必須已經出生而具有權利能力","信託成立時，至少要有一位受益人已經確定存在","受益人不以信託成立時存在或特定為必要，但須可得確定",3,"我國法制基礎篇II(信託法與公司法)",1,"信託法對受益人的要求是「可得確定」而非「已經存在」。法務部的解釋採寬鬆立場：受益人不以信託成立時即存在或特定為必要，只要依信託本旨在給付時能客觀確定其為何人即可，(D) 正確。這對家族傳承特別重要，因為委託人常希望把尚未出生的孫輩納入受益範圍，若要求成立時就必須存在，跨代信託將無從設計。(A) 把門檻放在胎兒、(B) 要求必須已出生而具權利能力，都比解釋見解嚴格。(C) 要求至少一位受益人已確定存在，同樣附加了條文所無的限制。","medium",[23,27,31,35,39,43],{"id":24,"question":25,"qno":26},"family_trust_s1-5-013","依信託法立法理由，信託乃委託人、受託人與受益人間存在一種以何者為中心之法律關係？",13,{"id":28,"question":29,"qno":30},"family_trust_s1-5-015","甲為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今受到客戶為設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為相關詢問，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5,{"id":32,"question":33,"qno":34},"family_trust_s1-5-016","有關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轉換方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16,{"id":36,"question":37,"qno":38},"family_trust_s1-5-022","有關信託財產之獨立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22,{"id":40,"question":41,"qno":42},"family_trust_s1-5-023","甲與 A 銀行成立特定金錢信託，信託財產為新臺幣 200 萬元、受益人為甲，由 A 銀行依甲之指示投資海外基金。若該特定金錢信託對於信託之終止未設有特別約定，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23,{"id":44,"question":45,"qno":46},"family_trust_s1-5-025","甲為 A 上市公司之董事，於股東會選任時持有 A 公司 3,000 萬股，若甲規劃於任期中將2,000 萬股成立家族信託，以其配偶及子女為受益人，交由 B 銀行管理及處分，有關該信託規劃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25,1785170293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