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46},["ShallowReactive",2],{"q-family_trust_s1-7-045":3},{"exam":4,"examName":5,"chapterSlug":6,"question":7,"related":22},"family_trust_s1","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一節","c3",{"id":8,"exam":4,"session":9,"qno":10,"question":11,"options":12,"answer":17,"chapter":18,"freq":19,"explanation":20,"difficulty":21},"family_trust_s1-7-045","7",45,"甲之子乙先於甲死亡，乙之配偶丙與甲同居並長期照顧甲。甲曾欲收養丙，惟收養不成立。甲立遺囑，將其全部遺產不動產 A 屋價值 2,700 萬元遺贈予丙。甲死亡時僅尚有弟弟丁、戊二人在世。關於遺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3,14,15,16],"因乙先於甲死亡，丙得代位繼承 2,700 萬元","本件無任何人得請求特留分","丁得請求其特留分額為 450 萬元","丙得請求其特留分額為 1,350 萬元",2,"我國法制基礎篇I(民法)",1,"乙先於甲死亡，但代位繼承限於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丙只是乙的配偶，收養又未成立，與甲無血親或擬制血親關係，並非繼承人，故 (A) 錯；丙僅為受遺贈人，受遺贈人不享有特留分，(D) 亦錯。甲死亡時無配偶、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亦不在，繼承人為第三順位的兄弟丁、戊，確有人得主張特留分，(B) 錯。丁、戊應繼分各為 2,700 萬元 ÷ 2 ＝ 1,350 萬元；兄弟姊妹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即 1,350 萬元 × 1\u002F3 ＝ 450 萬元，故 (C) 正確。遺囑並非無效，丁、戊得就侵害部分行使扣減權。","hard",[23,26,30,34,38,42],{"id":24,"question":25,"qno":19},"family_trust_s1-5-001","預立遺囑是重要的財富傳承方式之一，下列相關敘述何者錯誤？",{"id":27,"question":28,"qno":29},"family_trust_s1-5-003","A 與其配偶於 1950 年結婚，A 過世後，其於結婚前取得之財產為 500 萬元，其於結婚後取得之財產為 900 萬元，其配偶於婚後取得之財產有 300 萬元，所以配偶可以主張多少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3,{"id":31,"question":32,"qno":33},"family_trust_s1-5-008","下列何者不是民法現行規定「結婚」之法定要件？",8,{"id":35,"question":36,"qno":37},"family_trust_s1-5-009","有關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9,{"id":39,"question":40,"qno":41},"family_trust_s1-5-010","依民法規定，男女未滿幾歲者，不得結婚？",10,{"id":43,"question":44,"qno":45},"family_trust_s1-5-011","依民法有關「特留分」規定，下列何者錯誤？",11,1785170293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