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47},["ShallowReactive",2],{"q-family_trust_s2-6-042":3},{"exam":4,"examName":5,"chapterSlug":6,"question":7,"related":22},"family_trust_s2","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二節","c2",{"id":8,"exam":4,"session":9,"qno":10,"question":11,"options":12,"answer":17,"chapter":18,"freq":19,"explanation":20,"difficulty":21},"family_trust_s2-6-042","6",42,"一美國稅務居民成立可撤銷信託，控制信託重大決定，信託準據法為南達科他州法，受託人為新加坡信託公司，受益人為美國稅務居民及非美國稅務居民，請判斷是否為美國境外信託？",[13,14,15,16],"是美國境外信託，因受託人為新加坡信託公司","是美國境外信託，因部分收益人為非美國稅務居民","否，為美國境內信託，因委託人屬美國稅務居民控制信託重大決定且美國法院有管轄權","否，為美國境內信託，因部分受益人是美國稅務居民",2,"常見境外信託實務運作",1,"美國稅法用兩道測試判斷信託是不是境內信託：法院測試看美國法院能否對信託行政事務行使主要監督權，控制測試看美國人是否掌握信託的所有重大決定，兩項都通過才是境內信託。本案準據法為南達科他州法，美國法院具管轄權，委託人又是美國稅務居民並實質控制重大決定，兩道測試都成立，結論是美國境內信託，(C)因此正確。(A)、(B)分別把受託人所在地與受益人身分當成判準，但受託人在新加坡、部分受益人非美國人，都不足以單獨改變測試結果。(D)結論方向雖對，理由卻擺在受益人身分上，同樣不符判斷架構。","medium",[23,27,31,35,39,43],{"id":24,"question":25,"qno":26},"family_trust_s2-5-005","有關新加坡稅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5,{"id":28,"question":29,"qno":30},"family_trust_s2-5-006","根據美國「國內稅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之規範，若委託人(Grantor)對信託資產擁有實質支配和控制權，該信託為 Grantor Trust，應就該信託之收入對下列何者課徵所得稅？",6,{"id":32,"question":33,"qno":34},"family_trust_s2-5-007","有關英屬維京群島 VISTA 控股信託相關特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7,{"id":36,"question":37,"qno":38},"family_trust_s2-5-022","若委託人利用連續受益人之架構設計將資產設定信託，而由受託人依序為各順位受益人之利益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以確保後代子孫或世代家族成員能夠享有信託利益，達成多代傳承之目的，一般可稱為下列何種信託？",22,{"id":40,"question":41,"qno":42},"family_trust_s2-5-043","有關美國家族信託常見模式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43,{"id":44,"question":45,"qno":46},"family_trust_s2-5-046","有關特定目的信託之概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46,1785170294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