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47},["ShallowReactive",2],{"q-sec_sr_law-115-2-003":3},{"exam":4,"examName":5,"chapterSlug":6,"question":7,"related":22},"sec_sr_law","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測驗——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c3",{"id":8,"exam":4,"session":9,"qno":10,"question":11,"options":12,"answer":17,"chapter":18,"freq":19,"explanation":20,"difficulty":21},"sec_sr_law-115-2-003","115-2",3,"發行人公開說明書因隱匿內容致善意相對人生損害者，其民事責任為：",[13,14,15,16],"單獨賠償責任","區別賠償責任","連帶賠償責任","懲罰性賠償責任",2,"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1,"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二條針對公開說明書的不實記載設有特別的民事責任：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情事時，發行人及其負責人、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的職員、承銷商，以及曾在公開說明書中簽證意見的會計師、律師、工程師等專門職業人員，對善意相對人所受的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採連帶責任的用意在於降低投資人舉證與求償的難度，投資人可以向其中任一責任主體請求全部賠償，再由該人向其他責任人求償。因此選項(A)單獨賠償與選項(B)區別賠償都與條文不符；選項(D)懲罰性賠償是我國證券交易法此條並未採行的責任型態，故正解為(C)。","easy",[23,27,31,35,39,43],{"id":24,"question":25,"qno":26},"sec_sr_law-114-3-005","公開說明書主要內容有虛偽不實記載，對於善意投資人之損失，下列何者原則上不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5,{"id":28,"question":29,"qno":30},"sec_sr_law-114-3-010","轉換公司債的面額及償還期限規定為：",10,{"id":32,"question":33,"qno":34},"sec_sr_law-114-3-030","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以股票為擔保品之有擔保公司債案件，須符合以下何者規定？",30,{"id":36,"question":37,"qno":38},"sec_sr_law-114-3-03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自主管機關停止申報生效通知到達日起，如屆滿幾個營業日未申請解除，主管機關將退回其案件？",33,{"id":40,"question":41,"qno":42},"sec_sr_law-114-3-041","某公司以總括申報發行新股，以下敘述何者不正確？",41,{"id":44,"question":45,"qno":46},"sec_sr_law-115-1-004","上市公司發行轉換公司債，其持有人得依發行人所定之轉換辦法隨時請求轉換，以下敘述何者正確？",4,1785904147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