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47},["ShallowReactive",2],{"q-sitca_law-115-2-029":3},{"exam":4,"examName":5,"chapterSlug":6,"question":7,"related":22},"sitca_law","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c4",{"id":8,"exam":4,"session":9,"qno":10,"question":11,"options":12,"answer":17,"chapter":18,"freq":19,"explanation":20,"difficulty":21},"sitca_law-115-2-029","115-2",29,"下列有關投信事業一般股東之「關係人」相關敘述何者錯誤？",[13,14,15,16],"股東為自然人者，指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股東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股東為法人者，指受同一來源控制之法人","股東為法人者，包括具有相互控制關係之法人","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投信事業股份者，合計不得超過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 10%",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與管理",1,"關係人條款的用意，是防止同一經濟利益主體拆成數個名義分散持股，藉此規避一般股東的持股上限。因此股東為自然人時，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以及股東本人或配偶擔任負責人的企業都算關係人；股東為法人時，受同一來源控制的法人與具有相互控制關係的法人同樣併計。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加計利用他人名義持有投信事業股份者，合計不得超過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D) 誤寫為百分之十，與法定上限不符，敘述錯誤。(A)、(B)、(C) 分別列舉自然人與法人關係人的認定範圍，均與規定相符。","medium",[23,27,31,35,39,43],{"id":24,"question":25,"qno":26},"sitca_law-114-3-032","下列何者不得擔任投信事業之發起人？",32,{"id":28,"question":29,"qno":30},"sitca_law-114-3-033","若有正當理由，投信事業未於期間內申請核發營業執照者，在期限屆滿前，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但展延期不得超過幾個月？",33,{"id":32,"question":33,"qno":34},"sitca_law-114-3-036","下列何者非投信事業依法規應設置之部門？",36,{"id":36,"question":37,"qno":38},"sitca_law-114-3-037","甲曾受證券交易法第 66 條第 2 款(命令該證券商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之處分，經執行完畢幾年後，才得受邀擔任投信事業之發起人？",37,{"id":40,"question":41,"qno":42},"sitca_law-115-1-006","以下何者非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經營之業務？",6,{"id":44,"question":45,"qno":46},"sitca_law-115-1-024","投信事業運用自有資金，購買所有於國內募集之投信基金、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及經核准之境外基金總金額，不得超過最近期公司淨值多少比率？",24,1785904153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