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現金卡相關規章第 23 屆 · No.46

【案例】發卡機構欲加強客戶行銷以提高發卡量及創造合理利潤,請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該發卡機構所提供之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分期付款期間不得超過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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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B) 2 年 6 個月

信用卡分期付款把消費金額拆成多期收取,期間拉得越長,持卡人累積的未償餘額越高、利費負擔也越重,主管機關因而設有期限上限:分期付款期間不得超過二年六個月,換算為三十期,故(B)正確。(A)兩年低於規定上限,等於把可承作的期間平白限縮半年,並非法定標準。(C)三年已超過上限。(D)把期限交由分期付款的產業別自行決定,實質上等於沒有上限,發卡機構可能為衝業績而無限拉長期數。這條規定與循環信用利率上限同屬抑制持卡人過度負債的手段。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進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第 23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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