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
信託業業務人員兩科之一:銀行信託部、財富管理與辦理信託業務的入行門檻,與信託實務合計 140 分即合格。五大範圍:信託法、信託業法及其施行細則、信託相關稅制、相關行政規章與函令。
信託法規 50 題的分配,在第 60、61、62 期三份試卷上幾乎一樣:前 20 題信託法、中段約 20 題信託業法、第 40 題前後三到六題行政規章與函令,最後 5 題固定是信託稅制。這一頁用三期的實際題目說明每一段在考什麼,以及哪些規定三期裡被問了不只一次。
考試資訊
| 考試名稱 | 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 |
|---|---|
| 正式題數 | 50 題(單選) |
| 測驗時間 | 60 分鐘 |
| 合格標準 | 兩科合計 140 分且單科不低於 60 分(單科滿分 100,本站練習目標線 70 分) |
| 主辦單位 |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 |
| 考試梯次 | 筆試每年約兩期(115 年下一期:10/17 第 63 期),另有電腦應試場次,以金研院公告為準。 |
| 報名方式 | 金研院官網線上報名,筆試與電腦應試皆可;歷屆試題與解答於官網公布(僅保留近 3 期)。 |
| 本站題庫 | 收錄 200 題,涵蓋 4 份試卷,每題附 AI 白話詳解 |
三期試卷的分段
第 1 到 20 題是信託法本身:信託的成立與類型(契約信託、遺囑信託、宣言信託)、信託財產的範圍與獨立性、委託人、受託人與受益人的權利義務、信託監察人、公益信託,以及信託關係的消滅。三期中信託法分別出了 21、19、21 題,是全卷最大的一章。
第 21 到 39 題左右是信託業法,考的是「以信託為業」的機構要遵守什麼:組織型態、營運資金與賠償準備金、利害關係人交易的限制、信託財產的運用規則、共同信託基金、罰則。三期分別是 21、17、18 題,第 61 期另有 3 題被本站歸到「信託業法施行細則」,內容是運用決定權的定義與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第 40 題前後是行政規章與函令,三期分別是 3、6、6 題,內容很雜:政黨財產信託的公告期限、不動產信託登記、信託業自律公約的處置、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的管理辦法。第 46 到 50 題則三期都是信託相關稅制,一題不多一題不少。
| 題號 | 內容 | 三期題數 |
|---|---|---|
| 1–20 | 信託法:成立、財產、當事人、監察人、公益信託、消滅 | 21 / 19 / 21 |
| 21–39 | 信託業法:組織、資本、利害關係人、運用限制、罰則 | 21 / 17 / 18 |
| 約 40–45 | 行政規章與函令(另有少數散在前段) | 3 / 6 / 6 |
| 46–50 | 信託相關稅制: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 | 5 / 5 / 5 |
信託法:三期都問到的規定
信託法這一段雖然題數最多,但重複的考點非常集中。以下是官方答案可以直接對照、在三期中出現兩次以上的規定。
- 受託人原則上不得享有信託利益,例外是「受託人與他人為共同受益人時」:第 60 期第 12 題與第 62 期第 9 題的官方答案一模一樣。
- 以股票或公司債為信託,要通知發行公司才能對抗該公司:第 60 期第 39 題、第 61 期第 5 題,以及信託實務科第 62 期第 76 題都在考這件事。
- 純債務不能當作信託財產:第 60 期第 6 題問哪一種財產不得為信託標的,第 62 期第 4 題問委託人移轉的財產權不包括什麼,答案都是純債務。
- 公益信託受託人辭任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第 60 期第 13 題與第 61 期第 17 題。第 62 期第 15 題則問學術研究目的的公益信託要向哪個機關申請,答案是教育部。
- 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的撤銷權:第 60 期第 11 題問的是「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第 62 期第 11 題問的是「自處分時起」逾十年不行使而消滅。兩個期間要一起記。
- 誰不能當受託人:第 61 期第 10 題的答案是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第 62 期第 13 題給了一個年滿 16 歲的受託人,官方答案是信託行為無效。
信託業法:數字與禁止行為
信託業法的題目約有四分之一以上帶數字。兼營信託業務的銀行應指撥的營運資金,第 61 期第 30 題與第 62 期第 32 題都問了,官方答案都是新臺幣五千萬元。信託業的利害關係人以持股百分之五為門檻(第 61 期第 29 題),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信託公司股份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五(第 62 期第 23 題),信託公司購買自用不動產不得超過淨值的百分之百(第 60 期第 31 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變動要在兩個營業日內申報(第 61 期第 35 題)。
另一類是「絕對禁止」與「經同意才可以」的區分。以信託財產購買本身銀行業務部門承銷的有價證券,第 60 期第 25 題與第 61 期第 24 題都判定為不得從事的行為;以開發為目的之土地信託,則可以經全體受益人同意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第 60 期第 24 題與第 62 期第 27 題的答案相同。第 62 期第 28 題更細:銀行持有信託業百分之六股份,信託業要把信託資金存放在這家銀行,必須事先告知受益人並取得書面同意。
組織型態也是固定題:信託業除經許可兼營信託業務的銀行外,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第 60 期第 21 題與第 62 期第 21 題題幹幾乎相同。
最後 5 題的信託稅制
稅制這 5 題三期中有 7 題被本站標為難題,比例接近一半,難在要分清楚「什麼時候課稅、課誰的稅、課哪一種稅」。基本原則是信託導管理論:信託財產的所得由受託人計算後,併入受益人的所得課稅(第 61 期第 47 題、第 62 期第 46 題);他益信託在成立或增加信託財產時,對委託人課贈與稅(第 60 期第 50 題);受益人在信託存續中死亡,就其未領受的信託利益課遺產稅(第 60 期第 46 題)。
也有幾題考的是例外與特殊情況:信託財產為房屋時,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受託人(第 62 期第 49 題);個人捐贈公益信託,列舉扣除額以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第 62 期第 47 題);成立信託照顧自己的退休生活屬於自益信託,不需要申報贈與稅(第 62 期第 48 題);遺囑信託以土地為信託財產,土地增值稅的原地價是遺囑人死亡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第 62 期第 50 題)。
稅制 15 題逐期對照
第 46 到 50 題三期共 15 題,下表列出每一題的主題。可以看到「信託所得併入受益人課稅」與「受託人在什麼情況下是納稅義務人」是兩個反覆出現的主軸:第 60 期第 47 題的股利憑單、第 61 期第 49 題受益人不特定的營利事業信託、第 61 期第 50 題的財產所有權人,以及第 62 期第 49 題的房屋稅,答案都是受託人。
| 題號 | 第 60 期 | 第 61 期 | 第 62 期 |
|---|---|---|---|
| 46 | 受益人死亡時未領受信託利益課遺產稅 | 信託稅制課稅原則的錯誤敘述 | 信託所得併入受益人所得課稅 |
| 47 | 股利憑單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 個人受益人的所得併入受益人 | 公益信託捐贈的列舉扣除上限 20% |
| 48 | 他益信託地價稅與受益人土地合併計算的條件 | 信託課稅以權利義務主體為對象 | 自益的退休安養信託不需申報贈與稅 |
| 49 | 按期定額給付的信託利益折現利率 | 受益人不特定時由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 信託房屋的房屋稅由受託人繳納 |
| 50 | 增加信託財產使他人受益時課贈與稅 | 稅法上的財產所有權人為受託人 | 遺囑信託土地增值稅的原地價 |
誰需要這張證照
依金研院官網的說明,這項測驗的依據是「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十六條:信託業業務人員應具備的信託專門學識之一,就是參加信託公會或其認可的訓練機構舉辦的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並持有合格證書。本測驗由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認可並委託金研院辦理。
換句話說,在銀行信託部、財富管理部門承辦信託業務的人員,這張證照是資格條件的一部分,不只是加分項。合格標準是信託法規與信託實務兩科總分達 140 分,且任何一科不得低於 60 分,兩科可以互補,這一點和初階授信、理財規劃要求每科都達 70 分不同。
歷屆出題數據
以下數字全部由本站收錄的 4 份官方試卷(第 60 期、第 61 期、第 62 期、第 63 期,共 200 題)逐題統計,正式考試每份 50 題。章節歸類依本站題庫的分類, 難度標記是本站依題目性質所做的判斷,不是官方資料。
| 章節 | 第 60 期 | 第 61 期 | 第 62 期 | 第 63 期 | 本站標為難題 |
|---|---|---|---|---|---|
| 信託法 | 21 | 19 | 21 | 20 | 21 / 81 |
| 信託業法 | 21 | 17 | 18 | 15 | 26 / 71 |
|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 0 | 3 | 0 | 2 | 2 / 5 |
| 信託相關稅制 | 5 | 5 | 5 | 5 | 10 / 20 |
| 相關行政規章與函令 | 3 | 6 | 6 | 8 | 13 / 23 |
- 反向題(題幹問「何者錯誤」「不包括」「不得」之類):59 題,占 30%。
- 選項是數字的題目(金額、比率、年限、天數):3 題,占 2%。
- 原題重出: 收錄的 4 份卷之間沒有一字不差的重複題。
- 本站標為難題:72 題,占 36%。
- 正確答案分布:(A) 38 題(19%)、(B) 54 題(27%)、(C) 53 題(27%)、(D) 55 題(28%)。
- 題幹平均長度:40 字。
各章在試卷上的位置
每一格是該章在那一份卷上最集中的一段題號;中間夾一兩題別章的仍算同一段, 不在這段裡的題數另外註明。知道各章落在哪裡,考場上比較好判斷時間夠不夠。
| 章節 | 每份題數 | 第 60 期 | 第 61 期 | 第 62 期 | 第 63 期 |
|---|---|---|---|---|---|
| 信託法 | 19–21 題之間 | 第 1–20 題(另 1 題在他處) | 第 1–20 題(另 1 題在他處) | 第 1–20 題(另 2 題在他處) | 第 1–20 題 |
| 信託業法 | 15–21 題之間 | 第 21–38 題(另 3 題在他處) | 第 18–41 題 | 第 21–39 題 | 第 22–39 題 |
|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 0–3 題之間 | — | 第 26 題(另 2 題在他處) | — | 第 28 題(另 1 題在他處) |
| 信託相關稅制 | 每份卷都是 5 題 | 第 46–50 題 | 第 46–50 題 | 第 46–50 題 | 第 46–50 題 |
| 相關行政規章與函令 | 3–8 題之間 | 第 40–42 題 | 第 40–43 題(另 3 題在他處) | 第 40–43 題(另 2 題在他處) | 第 40–45 題(另 3 題在他處) |
各章難題舉例
信託法
- 依信託法規定,受託人違反「不得於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之規定者,有關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受託人得行使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甲、乙、丙三人為信託關係之共同受託人,如該三人為處分信託財產,而向委託人丁為要約之意思表示時,丁應向下列何者為承諾之意思表示,始能發生效力?
- 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有關信託財產登記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信託業法
- 依信託業設立標準之規定,僅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之信託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多少?
- 依信託業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信託業之利害關係人?
- 依信託業法規定,信託業有下列何種情形時,將可能被處有期徒刑之罰則?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 下列何種信託之委託人保留對信託資金之運用決定權?
- 王蓮交付新臺幣五百萬元與乙銀行成立信託,王蓮並保留運用決定權,指定該信託資金五百萬限購買特定國內固定收益型基金,約定信託期間一年,並與他人之信託資金於營運範圍或方法相同之部分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明定受益人為本人,且其受益權不得轉讓於第三人,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信託相關稅制
- 有關信託稅負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委託人甲以其所有價值 300 萬元(土地公告現值加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之房屋成立信託,約定信託期間五年,五年間房屋出租收取之租金歸乙享有,五年信託期滿房屋仍登記為甲所有,已知房屋租金於信託期間應會機動調整,該房屋信託財產五年複利折算現值為 285.45 萬元,該房屋租金他益信託,其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若干?
- 受益人於信託存續期間內死亡,其所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應課徵遺產稅,關於其價值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相關行政規章與函令
章節練習
歷屆試卷
為什麼這裡找得到官網已下架的期別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 以 PDF 公布歷屆試題,但官網只留最近幾期——台灣金融研訓院每項考試約留近 3 期、證基會約留近 2 次,新一期公布就把最舊一期擠掉。本站自開站起逐期存檔,目前收錄 4 份試卷,多於官網同時公布的期數:較早的期別在官方網站已經找不到,只能在這裡讀到整理後的題目與詳解。 題目本身仍以各屆官方公布之試題與解答為準,建議一併參考 官方考試頁的最新公告。
資料出處
考試日期、報名期間、報考資格與合格標準取自下列官方頁面;若與官方最新公告不同,以官方為準。
- 台灣金融研訓院|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報名、報考資格、合格標準) (本站抓取日 2026-09-17)
- 台灣金融研訓院|筆試年度時程(115、116 年度) (本站抓取日 2026-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