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 62 期 · No.5

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有關信託財產登記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以股票為信託者,應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辦理登記

依信託法第4條,以股票為信託者非經通知發行公司不得對抗該公司,實務上係向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過戶並於股東名簿註記信託,而非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辦理登記,故(C)錯誤為本題答案。(A)同條第1項,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B)依第2條信託得以遺囑為之,土地權利自不例外;(D)同條第2項,有價證券須於證券上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均正確。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第 62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

同章相關題

→ 看完整「信託法」章節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