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 60 期 · No.6

下列何者不得為信託標的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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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純債務

選(D)純債務不得為信託標的。信託財產必須是具有財產價值、可移轉且能供管理處分的「積極財產(權利)」,例如不動產、債權、著作權等都可以。純債務對受託人而言是負擔而非資產,無從為受益人利益加以管理運用,也違反信託移轉財產權的本質,因此不能作為信託標的。建築改良物、債權、著作權都屬得管理處分的財產權,故選項(A)(B)(C)皆可,答案為(D)。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第 60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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