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 60 期 · No.1

依信託法規定,法人為下列何種目的,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得經決議對外宣言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成立宣言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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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為增進公共利益之目的

選(D)正確。宣言信託是唯一允許委託人同時擔任受託人的例外,依信託法第71條,法人為增進公共利益,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才能以決議對外宣言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成立公益信託。這是為了鼓勵法人投入公益,才破例放寬「委託人與受託人不得為同一人」的原則。增資、財產管理、風險管理都屬私益或營運目的,不具公益性,不符合宣言信託的立法本旨,故其餘選項均錯。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第 60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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