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 63 期 · No.16

甲、乙、丙三人為信託關係之共同受託人,如該三人為處分信託財產,而向委託人丁為要約之意思表示時,丁應向下列何者為承諾之意思表示,始能發生效力?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向甲、乙、丙之其中一人為之

信託法第28條第3項規定,受託人有數人者,對其中一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對全體發生效力。共同受託人甲乙丙一起向丁發出要約,丁的承諾屬於向受託人所為的意思表示,只要向其中任何一人表示,就對三人全體生效,故選 (B)。(C) 要求同時向三人表示,是把「受託人共同處理事務」誤用到受領意思表示;(D) 半數以上並無法律依據;(A) 受益人不是契約當事人,向其承諾不生效力。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第 63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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