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 63 期 · No.16
甲、乙、丙三人為信託關係之共同受託人,如該三人為處分信託財產,而向委託人丁為要約之意思表示時,丁應向下列何者為承諾之意思表示,始能發生效力?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向甲、乙、丙之其中一人為之
信託法第28條第3項規定,受託人有數人者,對其中一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對全體發生效力。共同受託人甲乙丙一起向丁發出要約,丁的承諾屬於向受託人所為的意思表示,只要向其中任何一人表示,就對三人全體生效,故選 (B)。(C) 要求同時向三人表示,是把「受託人共同處理事務」誤用到受領意思表示;(D) 半數以上並無法律依據;(A) 受益人不是契約當事人,向其承諾不生效力。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