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 61 期 · No.45
王蓮交付新臺幣五百萬元與乙銀行成立信託,王蓮並保留運用決定權,指定該信託資金五百萬限購買特定國內固定收益型基金,約定信託期間一年,並與他人之信託資金於營運範圍或方法相同之部分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明定受益人為本人,且其受益權不得轉讓於第三人,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該信託屬特定集合管理運用信託
王蓮保留運用決定權並具體指定購買特定國內固定收益型基金,屬「特定」金錢信託;又其資金與他人信託資金於營運範圍或方法相同之部分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共同運用,屬「集合管理運用」,兩者結合即(B)特定集合管理運用信託。(A)單獨管理係指未與他人資金集合運用;(C)指定型僅概括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D)依信託法第17條第2項,受益人得拋棄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受益權不得轉讓之約定不影響拋棄。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