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信用狀業務第 47 屆 · No.10

依 UCP600 規定,開狀銀行收到單據後,若單據確有瑕疵,開狀銀行須於收到單據後,幾日終了前發出拒付通知,否則喪失拒付之權利?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五個銀行營業日

本題考UCP600的拒付時限。依UCP600第十六條,開狀銀行認為單據存在瑕疵而欲拒付時,須於提示日之次日起算、最遲於第五個銀行營業日終了前發出拒付通知,逾期即喪失主張單據不符的權利,等同承擔付款義務,故正解為(C)五個銀行營業日。(A)三個銀行營業日為舊版UCP的合理時間概念,已不適用;(B)五日與(D)二十一日均非本條所定期間,其中二十一日常見於提單簽發後提示的最遲天數,屬不同規範,易被混淆。作答關鍵:拒付審查期為五個「銀行營業日」,且是可用工作日而非曆日。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TABF)公布之《初階外匯人員專業能力測驗——進出口外匯業務》第 47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

同章相關題

→ 看完整「進口信用狀業務」章節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