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信用狀業務第 47 屆 · No.14

下列何者不得為開狀銀行拒付之理由?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提示信用狀未規定之單據

本題考何者不得作為拒付理由。依UCP600第十四條(g)項,若受益人提示了信用狀並未要求的單據,銀行對該多餘單據不予理會,得逕行退還提示人,且不得以此作為拒付的瑕疵理由,故正解為(D)提示信用狀未規定之單據。相對地,其餘皆屬正當拒付事由:(A)慢裝船即遲於信用狀所定最遲裝運日出貨、(B)單據上貨品名稱與信用狀不符、(C)逾信用狀有效期限提示,都是實質不符點,構成有效瑕疵。答題訣竅:多提示「額外單據」只是被忽略,唯有「應符合卻不符」的情形才會被拒付。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TABF)公布之《初階外匯人員專業能力測驗——進出口外匯業務》第 47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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