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信用狀業務第 47 屆 · No.14

下列何者不得為開狀銀行拒付之理由?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提示信用狀未規定之單據

依UCP600第14(g)條,提示信用狀未規定之單據,銀行不予理會且不得據以拒付,故(4)不得為拒付理由;慢裝船、貨名不符、信用狀過期均屬有效瑕疵。

內容更新:2026-07-0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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