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保證第 47 屆 · No.39

依 ISP98 規定,審查及拒付之期限,於單據提示後三個營業日發出之通知應視為非不合理,而超過多久應視為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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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B) 七個營業日

本題考ISP98對擔保信用狀審單與拒付通知合理期限的規定。答案(B)七個營業日,ISP98以營業日為計算基準:單據提示後於三個營業日內發出審查與拒付通知,視為並非不合理;反之,超過七個營業日才發出通知,則視為不合理,介於三至七個營業日之間屬個案認定。因此界線落在七個營業日。(A)五個營業日並非ISP98所定的上限;(C)七個曆日與(D)三十個曆日改用曆日計算,與ISP98採營業日的規範不符,且三十個曆日期間過長,明顯逾越擔保信用狀求時效的精神。須留意ISP98與UCP600審單時限規定不同,勿混淆,本題超過七個營業日視為不合理,選(B)。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TABF)公布之《初階外匯人員專業能力測驗——進出口外匯業務》第 47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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