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115 年第 2 次 · No.19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前,應有幾日以上之期間,供客戶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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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7 日

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業者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前,應提供七日以上的期間,供客戶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故(C)正確。全權委託契約授權業者代客戶決定投資標的與買賣時點,條款涉及投資範圍、投資限制、費用計算方式、資產保管與績效報告等重要權利義務,設審閱期的用意就是防止業者當場催促簽約,讓客戶有時間理解風險並與其他業者比較。(A)十五日與(B)十日長於法定期間,(D)五日則不足,均與規定不符。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115 年第 2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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