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業務查核第 47 期 · No.40
若進口開狀押匯單據因瑕疵通知客戶,客戶表示拒絕接受時,開狀銀行應於收到單據日之次日起第幾個銀行營業日終了之前,以電報或其他迅速方法通知寄單銀行或押匯銀行拒付或採取適當措施?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五個營業日
開狀單據若有瑕疵且客戶拒絕接受,開狀銀行必須把握時效,於收到單據日之次日起第(3)五個銀行營業日終了前,以電報等迅速方式通知寄單或押匯銀行拒付,逾期未通知將喪失拒付主張。故七日、六日過長,三日過短,均不符UCP規定。
內容更新:2026-07-0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