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業務查核第 47 期 · No.40
若進口開狀押匯單據因瑕疵通知客戶,客戶表示拒絕接受時,開狀銀行應於收到單據日之次日起第幾個銀行營業日終了之前,以電報或其他迅速方法通知寄單銀行或押匯銀行拒付或採取適當措施?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五個營業日
依UCP信用狀統一慣例,開狀銀行決定拒付時,須不遲於收到單據日之次日起第(C)五個銀行營業日終了前,以電報或其他迅速方法通知寄單銀行或押匯銀行並敘明瑕疵,故答案為(C)。逾期未通知者即喪失主張單據瑕疵拒付的權利,必須付款。(A)七個、(B)六個營業日均已逾越規定的期限上限。(D)三個營業日並非慣例所定的期限——五個營業日是「不得超過」的上限,銀行當然可以更早通知,故三日並非本題所問的法定期限。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