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現金卡相關規章第 25 屆 · No.39

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規定,發卡機構所提供之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如係與特約商店有合作關係者,應於持卡人下列何額度內承作?其分期付款期間不得超過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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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A) 原信用卡額度,二年六個月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對分期付款設有額度與期間的雙重限制。額度方面,發卡機構與特約商店有合作關係而提供的分期付款,必須在持卡人原信用卡額度內承作,不能另外核給一筆額度,否則持卡人的總曝險會在原額度控管之外累積,循環信用與分期債務疊加就形成過度授信;期間方面,分期付款期間不得超過二年六個月,以免用超長分期壓低月付金誘導消費、拉長違約風險。兩項合起來,(A) 正確。(B)(D) 都錯在另核給額度,牴觸額度一致控管的要求;(C)(D) 則把期間上限誤記為二年。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進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第 25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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