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相關規章(含徵信調查、授信審查及事後管理及催收)第 45 屆 · No.40

依主管機關規定,准免列入逾期放款列報範圍之授信案件,若未依原分期償還契約履行時,金融機構應於何時列報逾期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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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未依原分期償還契約履行逾三個月時

經協議分期償還而准免列入逾期放款列報範圍的案件,是給債務人重新履約的機會,但這項寬容不是無限期。一旦債務人未依原分期償還契約履行,且逾三個月仍未回復正常繳款,金融機構就必須將該筆授信列報為逾期放款,故 (D) 正確。留三個月緩衝的用意,在區分一時周轉不靈與實質違約,避免每次小額遲繳都立刻惡化為逾放,壓縮債務人再協商的空間。(A) 未依約履行即列報、(B) 逾一個月、(C) 逾二個月,都把時點提前到規定之外,不符現行規範。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第 45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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