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相關規章(含徵信調查、授信審查及事後管理及催收)第 46 屆 · No.33

下列何種資產不得作為銀行法第十二條擔保授信之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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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金融控股公司以子公司股票設質

銀行法第 12 條所稱的擔保,限於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動產或權利質權、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以及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之保證。(A) 土地可設定不動產抵押權。(B) 地上權依民法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屬於能拿來擔保的財產權。(D) 屬經政府核准設立之機構所為之保證。(C) 則是主管機關明文不許的態樣: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股票是集團自身的權益,拿來設質等於用自己集團的信用擔保自己集團的債務,母子公司風險高度連動,一旦出事擔保與債權同時崩塌,故選 (C)。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第 46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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