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相關規章(含徵信調查、授信審查及事後管理及催收)第 46 屆 · No.35
有關不計入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稱之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內之授信種類,下列何者非屬之?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以授信銀行股票為擔保品之授信
銀行法第 33 條之 3 的授權辦法,把幾類風險已被政府信用或政府債券吸收的授信排除在授信限額與授信總餘額之外:(A) 對政府機關之授信、(B) 以公債等政府發行債券為擔保品之授信,以及 (D) 配合政府政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或經中央銀行專案轉融通之專案授信。(C) 以授信銀行自己的股票為擔保品,不但不在排除之列,還是主管機關嚴格限制的態樣——銀行經營一旦惡化,股價與債權品質會同時下墜,擔保根本發揮不了作用,形同以自有資本充當擔保,故 (C) 非屬不計入的授信種類。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