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相關規章(含徵信調查、授信審查及事後管理及催收)第 46 屆 · No.43
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規定,有關各類不良授信資產定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十二個月者,屬「收回困難者」
同辦法把授信資產分五類,正常者為第一類,其後依擔保狀況與積欠期間遞降。有足額擔保而積欠本息超過清償期十二個月者,列第三類「可望收回者」;無擔保且積欠逾六個月至十二個月者,才是第四類「收回困難者」;一旦無擔保又積欠超過十二個月,或評估已無法收回,就掉到第五類「收回無望者」。(C)把無擔保且逾期超過十二個月者只列到「收回困難者」,少算一級,故為錯誤敘述。(A)未屆清償期但授信戶已有其他債信不良,屬「應予注意者」;(B)足額擔保逾十二個月確為「可望收回者」;(D)評估無法收回即「收回無望者」,均無誤。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