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相關規章(含徵信調查、授信審查及事後管理及催收)第 47 屆 · No.5

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同一業別金融機構合併時,因合併而不符其他法令有關關係人授信或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授信規定者,未申請延長之調整期限最長為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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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B) 五年

金融機構合併法為合併後暫時超限的授信部位留了緩衝:同一業別金融機構合併,若因合併而不符其他法令有關關係人授信,或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同一關係企業授信的限額規定,得自合併之日起調整,未申請延長者調整期限最長為五年,故(B)正確。立法理由是合併等於把兩家的授信部位相加,超限往往不是新做的授信,若強迫立即收回反而會傷及正常往來的借款戶,也造成信用緊縮。(A)四年、(C)六年、(D)八年都不是法定期間;答題時要抓住五年是「未申請延長」的基本期限,必要時另有申請延長機制,兩者別混為一談。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第 47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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