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相關規章(含徵信調查、授信審查及事後管理及催收)第 47 屆 · No.31
依台灣票據交換所規定,拒絕往來提前解除資訊之揭露期限,自拒絕往來提前解除之日起揭露多久後,即不再對外提供查詢?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六個月
票據信用資料的揭露期限依事由分級。退票與拒絕往來紀錄的揭露期間較長,拒絕往來原則上自通報之日起三年;但若已清償贖回票據並提前解除拒絕往來,代表信用瑕疵已獲彌補,票據交換所自拒絕往來提前解除之日起僅再揭露六個月,期滿即不再對外提供查詢,給當事人重建信用的機會,銀行徵信時也要注意查得的資料有其時效。(A)三個月太短,(C)一年與(D)三年則過長,其中三年正是拒絕往來本身的期間,最容易與提前解除後的揭露期限互相混淆。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