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相關規章(含徵信調查、授信審查及事後管理及催收)第 47 屆 · No.38

依主管機關規定,下列何者係屬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稱之授信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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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A) 利率、擔保品及其估價、保證人之有無、貸款期限、本息償還方式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要求銀行對利害關係人的授信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主管機關進一步把「授信條件」界定為利率、擔保品及其估價、保證人之有無、貸款期限、本息償還方式五項,涵蓋價格、擔保、期限與還款安排四個面向;只要其中任何一項給了利害關係人更優惠的待遇,就構成條件優於他人。(B)(C)(D)都只截取其中部分項目,又各自摻入授信額度、資金用途、償還來源等不在列舉範圍的要素——額度屬授信規模而非條件,資金用途與償還來源則是徵審評估事項,不能混為一談。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第 47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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