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相關規章(含徵信調查、授信審查及事後管理及催收)第 47 屆 · No.42
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規定,下列何者符合中、長期放款協議分期償還案件免列報為逾期放款之條件?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A) 其分期償還期限,以原殘餘年限之二倍為限,惟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年
中長期放款本來就有較長的還款期程,協議分期償還的展延幅度以原殘餘年限的二倍為限,且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年,(A)完全符合規定。(B)錯在比率:於原殘餘年限內,分期償還的部分不得低於積欠本息的百分之三十,寫成百分之二十會低估還款強度。(C)錯在若已無殘餘年限,或殘餘年限的二倍未滿五年者,得延長為五年而非十年。(D)則是憑空放寬,既把每年償還本息的比率壓到百分之五,又主張沒有年限限制,與整套規定「還款要有強度、期限要有上限」的設計背道而馳。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