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境外信託實務運作第 8 期 · No.5
有關新加坡信託法律特點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新加坡信託法制雖無登記要求,亦無須揭露委託人及受益人,但因該國與多個不同區域簽訂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TA),嚴重影響銀行法及信託公司法對客戶資訊的保密要求
新加坡信託沒有公開登記制度,委託人與受益人資料不必對外揭露,且銀行法與信託公司法對客戶資料設有嚴格的保密義務,這正是新加坡信託受青睞的原因;簽訂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的目的在消除重複課稅,資訊交換也只在協定與法定要件下進行,並不會「嚴重影響」上述保密要求,故 (D) 錯誤。(A) 正確,新加坡法制將信託存續期間上限定為100年。(B) 正確,委託人保留權力過大、實質控制信託,會被認定為虛假信託。(C) 正確,委託人破產不當然使信託無效,但能證明設立意在詐害債權人時,法院得依請求撤銷。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