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管理規則)114 年第 3 次 · No.10

會員或期貨商不能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時,期貨交易所應採取下列何種措施?甲.督導承受之會員或期貨商接辦相關事務;乙.立刻通知該會員或期貨商追加交割結算基金;丙.會同期貨結算機構進行專案檢查;丁.交由金管會進行專案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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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A) 甲、丙

本題考期交所對結算交割違約的處理義務。會員或期貨商不能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時,期交所應(甲)督導承受之會員或期貨商接辦相關事務,使交易人部位有人接手而不致中斷,並(丙)會同期貨結算機構進行專案檢查,釐清違約原因與財務狀況,故選(A)。(乙)追加交割結算基金屬結算機構對結算會員平時的財務要求,非違約當下的措施;(丁)專案檢查係由期交所會同結算機構為之,並非交由金管會執行。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期貨商業務員資格測驗——期貨交易法規》114 年第 3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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