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含施行細則)114 年第 3 次 · No.24
仲裁庭認定仲裁達於可為判斷之程度者,依當事人聲明之事項,應於幾日內作成判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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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B) 10 日
證券爭議得循仲裁途徑解決,仲裁程序講求迅速確定,因此對判斷書的作成設有明確時限。當仲裁庭認定爭議事實與證據已臻明確、達於可作成判斷之程度時,應依當事人聲明之事項,於十日內作成判斷書,故(B)正確。此十日期限旨在督促仲裁庭及時作出結論,避免程序拖延而損及當事人權益。(A)七日過短、(C)十四日與(D)二十日過長,均非法所定之作成期限。應注意此為「認定可為判斷後至作成判斷書」的十日,與仲裁其他階段的期間不同,勿相互混淆。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證券商業務員資格測驗——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114 年第 3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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