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財務業務規範115 年第 1 次 · No.13

公開發行公司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哪些人對於發行人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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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以上皆是

證交法第20條之1規定,財報有虛偽或隱匿,發行人、發行人之負責人,以及曾在財報或財務業務文件簽名蓋章之職員,對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所受損害均應負賠償責任,故 (D) 以上皆是正確。單選 (A)(B)(C) 均不完整,責任主體涵蓋三者。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證券商業務員資格測驗——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115 年第 1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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