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財務業務規範115 年第 1 次 · No.13
公開發行公司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哪些人對於發行人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以上皆是
證交法第20條之1規定,財報有虛偽或隱匿,發行人、發行人之負責人,以及曾在財報或財務業務文件簽名蓋章之職員,對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所受損害均應負賠償責任,故 (D) 以上皆是正確。單選 (A)(B)(C) 均不完整,責任主體涵蓋三者。
內容更新:2026-07-08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