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財務業務規範115 年第 1 次 · No.19

公開發行公司第二季財務報告,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時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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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第二季終了後 45 天內

依證交法第36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並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第二季(半年度)財報自不例外,故(C)正確。(A)3個月是年度財務報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的申報期限,不可混用;(B)2個月、(D)30天則均非法定期限。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證券商業務員資格測驗——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115 年第 1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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