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財務業務規範115 年第 2 次 · No.21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規範,以下何者錯誤?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非經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A)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B) 召集應載明事由並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C) 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三者都與現行規範相符。(D) 則是把股東會的議事規則錯搬到董事會:現行法規並未替董事會設下非經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這道門檻。三分之二在董事會的場合是特定重大事項的出席人數要求,例如買回自家股份須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與散會程序無關,故選 (D)。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