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管理規則115 年第 1 次 · No.35

證券商得為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條件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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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經營前三項業務之綜合證券商

(D)正確。認購(售)權證之發行人,須為同時經營證券自營、承銷、經紀三項業務的綜合證券商,因為發行權證涉及避險操作、承銷配售及經紀通路等綜合能力,須具備完整業務資格與風險控管機制方能勝任。(A)證券自營商、(B)證券承銷商、(C)證券經紀商,各僅具備單一業務資格,均無法單獨擔任權證之發行人。此題的關鍵在於權證發行人須是三種業務兼營的綜合證券商,任缺其一即不符發行人之資格條件。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測驗——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115 年第 1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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