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管理規則115 年第 1 次 · No.35
證券商得為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條件為: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經營前三項業務之綜合證券商
(D)正確。認購(售)權證之發行人,須為同時經營證券自營、承銷、經紀三項業務的綜合證券商,因為發行權證涉及避險操作、承銷配售及經紀通路等綜合能力,須具備完整業務資格與風險控管機制方能勝任。(A)證券自營商、(B)證券承銷商、(C)證券經紀商,各僅具備單一業務資格,均無法單獨擔任權證之發行人。此題的關鍵在於權證發行人須是三種業務兼營的綜合證券商,任缺其一即不符發行人之資格條件。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