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齡者相關法規第 9 期 · No.36
下列敘述何者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0 條說明內容及揭露風險之意旨有違?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金融消費者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投資型金融商品時,因損益係由金融消費者承擔,故金融服務業於提供商品前不用揭露相關風險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0 條的核心是「說明義務」與「風險揭露義務」:金融服務業與消費者訂約前,應充分說明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的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其風險,且說明與揭露必須以消費者能充分瞭解的文字或其他方式為之。投資型金融商品的損益雖由消費者自行承擔,但正因為風險由消費者承擔,事前揭露才更不可省略,(C) 把「自負盈虧」當成免除揭露義務的理由,完全違反第 10 條意旨,故選 (C)。(A)、(B) 分別對應訂約前充分說明及以消費者能瞭解方式為之的要求;(D) 則是禁止以拒絕授權查詢聯徵資料作為否准授信唯一理由的規定。
內容更新:2026-07-25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