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相關課稅規定第 10 期 · No.27
甲父(委託人)將一市價 5,000 萬元(時價 2,000 萬元)的不動產與 A 銀行(受託人)簽訂以乙女為受益人之他益信託,且委託人無保留變更受益人及分配、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有關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課徵時間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信託成立時,課徵贈與稅;信託關係消滅,於 A 銀行將信託資產移轉予乙女時,課徵土地增值稅
(C) 對。案例中甲父設立他益信託且未保留變更受益人及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 1,信託成立時即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乙女,應於契約訂定日起 30 日內申報贈與稅。至於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3,信託土地移轉予受託人時不課徵;要等到信託關係消滅、A 銀行把土地移轉歸屬受益人乙女時,才依第 5 條之 2 課徵。(A)(B) 把兩稅時點合一,均與上述分別規定不符。(D) 恰好把兩者時點對調,方向相反。
內容更新:2026-07-25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