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第 114-3 屆 · No.5

公開說明書主要內容有虛偽不實記載,對於善意投資人之損失,下列何者原則上不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買賣該證券之證券經紀商

證交法第32條列舉公開說明書虛偽記載之連帶賠償義務人:發行人及其負責人、參與編製之職員、證券承銷商,以及簽名證實內容之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員。(C)證券經紀商僅受託買賣證券,未參與公開說明書之編製或簽證,原則上不負連帶責任。

內容更新:2026-07-16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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