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相關稅制第 61 期 · No.49

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私益信託契約,信託成立時,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非由委託人享有者,當其約定之受益人為尚未存在或為不特定之人時,依所得稅法之規定,應以下列何者為納稅義務人,就信託成立年度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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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B) 受託人

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2,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信託成立時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非由委託人享有者,原應由受益人將權利價值併入成立年度所得課稅;惟受益人尚未存在或不特定時無從歸課,故改以(B)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於信託成立年度就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申報納稅。(A)委託人已非信託利益歸屬人;(C)法有明文並非不課徵;(D)信託監察人僅為監督者,均非納稅義務人。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第 61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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