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相關稅制第 61 期 · No.49
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私益信託契約,信託成立時,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非由委託人享有者,當其約定之受益人為尚未存在或為不特定之人時,依所得稅法之規定,應以下列何者為納稅義務人,就信託成立年度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課徵所得稅?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受託人
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2,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信託成立時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非由委託人享有者,原應由受益人將權利價值併入成立年度所得課稅;惟受益人尚未存在或不特定時無從歸課,故改以(B)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於信託成立年度就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申報納稅。(A)委託人已非信託利益歸屬人;(C)法有明文並非不課徵;(D)信託監察人僅為監督者,均非納稅義務人。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