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相關稅制第 62 期 · No.47

個人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公益信託之財產,得列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申報捐贈之扣除比例上限為何?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

個人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公益信託之財產,依法準用一般捐贈之規定,得列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其扣除比例上限為綜合所得總額之百分之二十,故答案為(D)。此上限與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之列舉扣除規定一致,避免以捐贈全額規避稅負。(A)全數列入不受金額限制者,係對政府之捐獻、國防勞軍及古蹟維護支出等才有的待遇,公益信託不適用;(B)百分之四十、(C)百分之三十均高於法定上限,並非正確之扣除比例。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第 62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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