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相關稅制第 62 期 · No.48

王先生成立金錢信託時,下列何種情況無須申報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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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成立信託照顧自己的退休安養生活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他益信託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受益人而課徵贈與稅;自益信託於存續中變更受益人為非委託人時,以及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之信託利益者,亦同。故(A)成立他益信託照顧子女、(B)自益信託變更受益人為父母、(C)追加250萬元照顧子女,均生贈與效果而應申報。(D)為自己退休安養設立之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同一,無財產無償移轉他人,無須申報贈與稅。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第 62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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