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信託第 63 期 · No.32

有關有價證券信託之公示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A) 未完成信託之公示登記,則信託關係不生效力

信託法第4條規定,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非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不得對抗第三人;以股票或公司債券為信託者,非經通知發行公司,不得對抗該公司。由此可知,公示只是對抗要件,並非信託的生效要件,未完成公示的信託關係仍然有效,只是不能對抗第三人,故(A)錯誤,為本題答案。(B)應於證券或權利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C)股票或公司債券信託須通知發行公司、(D)未依規定載明不得對抗第三人,均與條文相符。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實務》第 63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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