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令及行政規章第 48 期 · No.47
銀行法第 33 條第 2 項所稱授信總餘額,係指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之多少倍?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一點五倍
依銀行法第33條第2項及主管機關訂定之授信限額規定,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之一點五倍,以控管關係人授信之集中風險並防止利益輸送,故(B)正確。(A)一倍、(C)二倍、(D)二點五倍均非該規定所定之倍數,答案為(B)。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