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令及行政規章第 48 期 · No.47

銀行法第 33 條第 2 項所稱授信總餘額,係指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之多少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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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B) 一點五倍

對持股百分之五以上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主要股東等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之一點五倍,以控管關係人授信集中風險。一倍、二倍、二點五倍均非法定倍數。

內容更新:2026-07-0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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