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令及行政規章第 49 期 · No.46
下列何者應計入銀行法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之授信總餘額?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以公司債為擔保品之授信
銀行法第33條第2項授信總餘額是對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的總量管制,以公司債為擔保品之授信仍屬一般擔保授信,應計入該總餘額。對政府機關、公營事業之授信及配合政策經央行專案轉融通者則予排除,不計入。
內容更新:2026-07-0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正確答案:(B) 以公司債為擔保品之授信
銀行法第33條第2項授信總餘額是對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的總量管制,以公司債為擔保品之授信仍屬一般擔保授信,應計入該總餘額。對政府機關、公營事業之授信及配合政策經央行專案轉融通者則予排除,不計入。
內容更新:2026-07-0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