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相關規章(含徵信調查、授信審查及事後管理及催收)第 23 屆 · No.34

某甲向 A 銀行貸款,約定繳息方式為按月繳息,約定繳息期間為每月 6 日至下月 5 日,若某甲繳息至 111 年 8月 5 日,即未再繳息,則對某甲放款之利息延滯起算認定點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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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111 年 9 月 6 日

繳息期間約定為每月6日至次月5日,某甲繳息到111年8月5日,代表8月5日以前的利息都已結清,當時並無任何延滯。接下來的計息期間是8月6日至9月5日,這一期的利息要到期間屆滿的9月5日才到期應繳;既然屆期未繳,延滯自然從次日的9月6日起算,故(D)正確。(A)8月5日是已繳清的時點,(B)8月6日只是新一期剛開始計息,都還沒有應繳未繳可言;(C)9月5日是該期利息的到期日當天,當天繳款仍屬正常,必須跨過這一天延滯才成立,再據以計算是否超過三個月而應列報逾期放款。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進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第 23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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