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相關規章(含徵信調查、授信審查及事後管理及催收)第 23 屆 · No.34
某甲向 A 銀行貸款,約定繳息方式為按月繳息,約定繳息期間為每月 6 日至下月 5 日,若某甲繳息至 111 年 8月 5 日,即未再繳息,則對某甲放款之利息延滯起算認定點為何?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111 年 9 月 6 日
繳息期間約定為每月6日至次月5日,某甲繳息到111年8月5日,代表8月5日以前的利息都已結清,當時並無任何延滯。接下來的計息期間是8月6日至9月5日,這一期的利息要到期間屆滿的9月5日才到期應繳;既然屆期未繳,延滯自然從次日的9月6日起算,故(D)正確。(A)8月5日是已繳清的時點,(B)8月6日只是新一期剛開始計息,都還沒有應繳未繳可言;(C)9月5日是該期利息的到期日當天,當天繳款仍屬正常,必須跨過這一天延滯才成立,再據以計算是否超過三個月而應列報逾期放款。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