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相關規章(含徵信調查、授信審查及事後管理及催收)第 23 屆 · No.35

某甲向銀行申借之短期貸款 200 萬元已到期,積欠利息 5 萬元,如擬與銀行協議分期償還,以免列報為逾期放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協議分期償還期限最長以十年為限

到期放款與借戶協議分期償還,只要符合主管機關訂的條件並依約履行一定期間,可免列報逾期放款。條件之一是原係短期放款者,分期償還期限最長以五年為限,四年在範圍內,故(A)正確;(D)把上限說成十年,那是誤用中長期放款以原殘餘年限二倍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年的另一套標準,套錯對象,故為錯誤敘述。(B)每年償還金額以積欠本息的十分之一以上為原則,本息合計200萬元加5萬元為205萬元,205萬元÷10=20.5萬元,計算無誤。(C)協議一旦未依約履行,免列報的基礎即消失,應立刻列報逾期放款。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進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第 23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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