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相關規章(含徵信調查、授信審查及事後管理及催收)第 23 屆 · No.35
某甲向銀行申借之短期貸款 200 萬元已到期,積欠利息 5 萬元,如擬與銀行協議分期償還,以免列報為逾期放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協議分期償還期限最長以十年為限
到期放款與借戶協議分期償還,只要符合主管機關訂的條件並依約履行一定期間,可免列報逾期放款。條件之一是原係短期放款者,分期償還期限最長以五年為限,四年在範圍內,故(A)正確;(D)把上限說成十年,那是誤用中長期放款以原殘餘年限二倍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年的另一套標準,套錯對象,故為錯誤敘述。(B)每年償還金額以積欠本息的十分之一以上為原則,本息合計200萬元加5萬元為205萬元,205萬元÷10=20.5萬元,計算無誤。(C)協議一旦未依約履行,免列報的基礎即消失,應立刻列報逾期放款。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