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相關規章(含徵信調查、授信審查及事後管理及催收)第 25 屆 · No.35

某甲向銀行申借之短期貸款已到期,且有積欠利息,如擬與銀行協議分期償還,以免列報逾期放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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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將協議分期償還期限改為長期放款

協議分期償還之所以能免列報逾期放款,是因為主管機關設下嚴格條件,確保它是真正的債權整理而不是把逾期藏起來。原屬短期放款者,協議分期償還期限最長以五年為限 (A)、每年償還本息以百分之十以上為原則 (B)、協議利率不得低於原承作利率或銀行新承作同類風險放款之利率 (D),三項敘述都符合規定。(C) 錯在把短期放款逕行改列為長期放款:那是用變更授信科目的方式拉長期限,讓逾期狀態在帳上消失,屬於規避列報逾放。協議分期只能在原授信性質下重新安排償還節奏,不能藉改科目美化資產品質。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進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第 25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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